哈尔滨路灯厂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所以路灯的管理部门是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会委托其他有关机构,如路灯管理所、电力部门等机构进行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路灯有损坏的话,可以向上述部门提出反馈。
路灯设计规范标准:
一、道路照明分类
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2、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二、评价指标
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2、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三、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相关规定。
2、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